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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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犯罪嫌疑人冒充精神病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将正常人作为精神病人对待并强制治疗的案件。针对精神病鉴定领域的混乱局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规定》,要求规范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坚决防止和纠正“冒充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普通人接受错误的强制医疗。
《条例》共23条,对公安机关处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司法职权作了详细规定。
为了提高监督的准确性,《条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和鉴定人员,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参与案件的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或者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向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了解情况,并就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委托法定资格。
《条例》要求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的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评估程序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评估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评估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评估意见未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意见。
《人民日报》(2018年2月27日,第11版)
标题: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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