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快、严、实、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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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对象数量增加163.5万,达到301.3万,增长118.7%...自2017年1月19日陕西省第一个省级监管委员会成立以来,京晋和浙江省的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已进入第一个年头。总结一年来的经验,在三地移交的成绩单上,“快、严、实、稳”的特点是鲜明的。
监督、集中统一处置、权威性和效率
2017年4月13日晚,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称,省纪委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国海(副科级)采取了留置措施,并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不为人知的是,由于反腐败力量分散,对国海案件的调查被推迟了三年。
随着山西省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的全面开展,情况发生了变化。在试点中,陕西省调整了部分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了《刑法》第163-169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犯罪,以及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的贪污挪用资金犯罪,并将其调整为JISC管辖。结果,国海案很快成为“山西省第一个留置权案件”,而这个三年未决的腐败案件在改革试点后四个月得到了解决。
监督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全覆盖。据统计,改革后,北京市共监测99.7万人,比改革前增加78.7万人。三省监测对象增加163.5万人,达到301.3万人,增长118.7%。改革全面实施后,全国范围内的监测对象数量将大幅增加。据初步统计,仅内蒙古自治区就将监测56.5万人,比改革前增加34.8万人,增幅为160%。
所有12项调查措施都意味着使用了专业
锋利的工具很管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授权,试点地区的监督委员会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这12项措施是:谈话、询问、询问、冻结、转移、查封、扣押、搜查、调查、评估和拘留。
据了解,在试点过程中,京晋和浙江已多次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种调查方法。
关于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频率,北京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永强表示,调查、移送和谈话是最常用的调查和取证手段;讯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手段大多是在调查相关案件后使用,且使用广泛;必要时采取搜查、扣押、鉴定和调查,但很少使用。
据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刘建超介绍,浙江省已对160名监察对象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已移交司法机关。与此同时,有110人没有使用留置措施,这使案件突破并移交给司法机关。
“保留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它们不是唯一的手段。”刘建超表示,在试点过程中,对留置措施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管理和严格审批。市级留置由省监察委员会审批,县级留置由市监察委员会审批,并报省纪委(JISC)备案。
建立一个“防火墙”来防止“灯下黑”
监事会的反腐败权力集中后,谁来监督?
从三地试点来看,在机构设置和运行上有内外制衡,在立法设计上有同级人大的监督。
监督检查分离是京晋和浙江纪委的一贯做法。
北京市纪委设有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包括8个纪检监察室和8个纪检监察室。前者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后者负责对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备案审查,指定一个案件,授权一个案件。纪检监察部和纪检监察部由不同的副书记负责。
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表示,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分离解决了“权力过度集中”的关键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构筑了一道“防火墙”,防止了“黑幕在灯下”。
顺畅的联系和制衡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去年1月至8月,三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监事会移交的281人案件219件,其中只有2件退回监事会补充调查,符合审查起诉标准后再次移交;对85人提起了76起公诉,法院审结了20起案件,涉及23人;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只需2.7天和22.4天,远远少于法律规定的14天和45天。
标题: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快、严、实、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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