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侨兴债”前车之鉴 保监会警示行业勿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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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由于“华侨兴债”的风险事件,广发银行收到了银行史上最大的罚款。受广发银行私刻印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为该笔私人债务提供担保保险的浙商财产保险也参与其中,对其偿付能力、现金流和公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在严峻的风险防范形势下,浙商财产保险的惨痛经历给业界带来了更多的反思和警示。昨日,《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浙商财险侨兴私人债务担保保险业务风险事件分析及启示》(以下简称《启示》),深刻剖析了浙商财险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告诫业界要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
恢复浙商财产保险的参与
这是我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跨行业、跨市场相互勾结的重大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涉及的机构众多,性质恶劣,这在近年来是罕见的。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侨兴电信和侨兴电信(以下简称侨兴公司)分别在广东金融高新区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了5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债券,债券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7.3%,本金和利息合计为11.46亿元人民币。债券的主承销商和托管人都是广东证券交易所。侨兴集团实际控制人吴瑞林为侨兴债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浙商财产保险为上述两笔民间债务提供了履约保证保险,保险总额为民间债务本息11.46亿元。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财产保险出具了《合作银行履约保函》,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
浙商财产保险增强的私人债务通过幸运平台分七个阶段向公众发行。同时,招财宝平台还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变现”服务,即在债券到期前,如果债券持有人急需资金,可以通过招财宝发布另一条质押“变现”的贷款信息,在招财宝平台上实现投资者融资。在债券的“变现”融资中,中安保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保险的融资信用增级服务。
从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1日,侨兴债务面临违约风险,浙商财产保险开始担保保险索赔。目前,浙商财产保险侨兴债务保证保险已经赔付,所有投资者已足额收到投资资金本息。
暴露浙商财产保险的三大问题
“在这起事件中,由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了虚假担保,从这个角度来看,浙商财险应该是受害者。”业内人士评论道。
然而,中国保监会在《启示》中指出:浙商财险在早期对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华侨债务保证保险业务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末,浙商财险资本加公积金为14.91亿元,而侨兴债务项目累计本金达到10亿元。对于超出公司承保限额的业务,浙商财产保险不按照《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办理再保险。
第二,条款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浙商财险只承保一年期保证保险产品,通过拆分保单、连续发行两份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侨兴债务的两年期保证保险业务,违反了《保险法》和保险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不规范。首先,业务框架和流程设置存在缺陷。对投保人的尽职调查、银行担保验证、承保数据审查和跟踪后检查没有系统标准;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忽视投保人的尽职调查,以及未能在业务运营的关键节点加强风险控制。其次,岗位设置没有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浙商财险开展信用保险业务人员不足,存在一人多岗现象,没有实现绝对的风险隔离,导致无法客观准确判断风险,容易放松利益驱动的风险管控。此外,业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过于依赖相关负责人的个人经验和判断。此外,企业风险管控的领导机制流于形式。浙商财产保险保证了保险业务的风险审计机制和项目审计流程不规范,业务和风险控制在一个封闭的部门中运作,内部决策流于形式。
警告行业不要太幸运
浙商财险的惨痛教训是近年来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缩影。这些保险公司往往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相关利益,而忽视合规管理。
记者在与多位业内资深人士的交谈中了解到,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因风险过度积累而影响稳定运营,《保险法》规定了划分危险单位和办理再保险的要求,目的是有效控制风险过度集中。浙商财产保险为了规避监管,在承保时采取了分割保单的形式,但实际上,单个危险单位的累计总风险已经超过了《保险法》规定的最高承保限额。这导致浙商财产保险在海外华人债务风险事件爆发时,由于现金流不足的压力,未能迅速履行支付义务。
在这方面,中国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应提高法律合规意识,不应碰运气。“对保险公司来说,合法合规是红线,合理管理是准绳。必须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和理性管理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不要把合规意识当作口号,浮在表面上,否则他们将为此付出巨大代价。”
同时,保险公司应增强风险管理意识,不要放弃成本。“作为一个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应该把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能力作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不是把赌注压在别人或第三方机构身上,抱着一种赌博的心态,不应该把反制措施作为唯一或最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潜在风险,避免最终成为风险承担者。”
此外,华侨债务事件暴露出浙商财险内部控制存在诸多不足。中国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应杜绝此类事件,并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包括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组织结构、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决策执行力等,对于重大项目,坚决杜绝“一字决策”现象。
最后,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应明确自己的业务发展方向,不应盲目追求大业务。“保险公司应遵循保险数量大的规律和风险分散的原则,逐步调整保险业务的发展方向,由大集中向小分散发展。面对资本市场、大额信贷业务、民间融资等强大的融资和信用增级需求。,要认清自身情况和风险管理能力,谨慎经营,不追求短期利益和溢价规模,防止信贷风险跨行业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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