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三步走“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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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记者高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记者9日从环境保护部了解到,该制度将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实施”三个阶段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当天表示,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分三个阶段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6月底前,成立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和工作流程,发布本行政区域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2018年7月以后,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做好配套文件的制定和落实工作;2020年后,《继续实施》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推动相关方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指导地方改革实践。
在总结吉林等七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承《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基本框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到市级和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政府);授权地方当局细化启动补偿的具体情况;以赔偿协商为诉讼前提;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团体、人民检察院等法律机构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进展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同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技术保障,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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