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连发3文件 二手房中介费不非得买房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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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三份关于房屋中介的文件,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屋买卖和经纪服务购买的关系,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屋买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旨在规范二手房市场。这三个文件将于4月15日正式实施。文件执行后会影响几何吗?如何收取中介费?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北京网友“朝阳青年”:二手房交易的代理费是多少?
主持人:根据新规定,从4月15日开始,北京二手房买卖双方将分别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关于中介费问题,根据目前市场交易习惯,中介费主要由买方承担。这次发布的新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由谁来支付代理费,但交易双方将自行商定。但同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同一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一项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客户签订销售和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是由双方还是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费用。
在新规定中,不清楚中介机构应该收取多少中介费用,而是在交易中进行协商。目前,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
北京网友“春中豪”:我要不要交一笔中介费才能“绕过”中介交易?
主持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与中介的交易在委托后没有最终完成,也可能会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对购房者而言,他们放弃了同时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购房的权利(完全委托给中介机构),但在委托期内,他们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购房;买方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方签订交易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的约定时间内与卖方进行交易;如果买方拒绝与卖方签订委托中介介绍的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的约定时间内通过其他中介与卖方进行交易,买方应根据合同向委托中介支付代理费。
出卖人放弃了委托其他中介出售该房屋的权利(完全委托给中介),但在委托期间通过其他中介出售了该房屋;已放弃自行出售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自行出售该房屋的;已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买方签订交易合同,但如果买方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的约定时间内自行进行交易,则需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中介支付代理费。
河北网友“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主持人:根据新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委托的中介机构通过隐瞒或捏造信息侵害买卖双方的利益,中介机构应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卖双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买卖双方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信息,中介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本期的主持人是王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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