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需要多样性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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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彬
2018年2月4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一号文件》,全面部署实施农村振兴战略。今年的一号文件在第十一条“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对农村振兴的投资保障”中指出,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要完善投资担保体系,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形成金融优先担保、金融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确保投资不断加强、总量不断增加。这里特别强调“多元化投资”。此外,在第十一条“第三点,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中,提出要完善适合农业和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普惠金融应以农村为重点,推进非存款贷款机构监管,完善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与往年相比,农村金融领域更加注重“多元化供给、差异化管理”,这与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求是分不开的。
多元化的金融供给是促进农村振兴战略全方位、立体化实施的有力保障。农村振兴意义重大,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一号文件一开始就指出,目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足的问题在农村最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农业供给质量亟待提高;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不足,新型职业农民建设亟待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负债较多,农村环境和生态问题更加突出,农村发展整体水平亟待提高;国家支农体系相对薄弱,农村金融改革任务艰巨,城乡要素合理流动机制亟待完善;农村基层党建存在薄弱环节,农村治理体制和能力亟待加强。诚然,解决所有这些问题需要实施一个全面的、三维的农村振兴战略,如果解决不同的问题,金融供给的方式和途径就会不同。解决农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问题,需要政策金融中长期信贷支持;解决农业供给质量问题,需要商业金融的综合支持;要解决提高弱势群体生产能力和生活质量的问题,社会企业需要积极参与小额信贷等综合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应从“量”提升到“质”。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文件确定了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和任务——到2020年,农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体制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农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农村将全面振兴,农业将强大,农村将美丽,农民将富裕。因此,随着这一战略的实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必然会与时俱进,这就要求在金融生态建设过程中鼓励和包容多元化创新。过去,农村金融改革主要侧重于制度改革,不断向农村释放不同类型的商业金融供应者。这种做法存在着“标本兼治”的问题,因为商业组织的逐利性质很难使其充分承担普惠金融的责任和使命。此外,盲目增加供应不会导致足够的需求,这将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农村振兴的实质是农村内涵的发展,这就要求农村金融的供给在结构和内部需求上进行调整和优化,对供给的主体、方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农村振兴的进程,农村金融改革应该从内部入手,在强调数量提高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的提高。
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需要设计和实施技术能力更强的差异化监管体系。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的责任,都需要在监管技术层面上进行优化升级。农村金融的主要提供者非常分散,因此现有的监管体系很难在问题发生之前就将其完全防范,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也参差不齐。因此,要对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洞察,监管者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着眼于农村振兴和发展的核心目的,制定有利于市场创新的监管体系,完善自身的监管手段和渠道。鼓励正规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创新,防止农村地区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善于借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协助推进监管。
农村振兴不是一天的工作,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也需要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这就需要监管者、政府、商业金融机构、社会企业、技术提供者等主体就农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达成共识。有必要给予市场更大的创新空,并明确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我们不能以运动的方式前进,更别说坚守阵地和旧规则了。不平衡发展不能用同样的方法解决,这将导致新的不平衡问题的出现。所谓的“压葫芦捞葫芦”不值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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