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实控人收监管函 最低5000万增持计划实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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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福建南川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川(300198),股票代码:300198)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之江发出监管函。
2018年8月2日,南川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作为南川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枝江陈拟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
2019年1月7日,南川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计划变更的公告》。陈之江原持股计划的实施期限由2019年8月1日变更为6个月。上述事项经2019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2月4日,南川股份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完成持股计划的公告》。截至实施期届满,枝江陈实际增持公司0股股份0元,未实施相应的持股计划。
陈志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1月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和2015年修订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1.11.1条第4.1.4条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通报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规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性。如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通报报道或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
2018年11月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承诺。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做出的承诺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的承诺进行分离,提交交易所备案,并在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具体披露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公开声明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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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纳川股份实控人收监管函 最低5000万增持计划实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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