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诉讼时效不足一年 前期股民维权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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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a股上市公司申科(002633)的民事证券索赔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合格投资者在加入诉讼后将有机会挽回损失。事实上,许多捍卫公司权利的投资者已经通过和解获得了补偿。
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都被罚款
2018年1月25日,申克股份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可以追溯到三年多前。
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神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严就神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签订了一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的5%以上,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神科股份应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任命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被任命为总经理后,及时披露相关事宜,以签署上述协议。然而,据监管机构称,除了12月1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克股份并未按要求披露。上市公司董事长何全波、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对申科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对申科违规披露信息负有直接责任。
何全波和何建东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了自己持股的巨大变化。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第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指示或指使从事非法信息披露,或者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未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教唆从事非法信息披露行为。何全波、何建东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唆使其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
这些投资者也可以加入权利保护
2018年1月26日,神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方收到罚单后,就此违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公开道歉。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规范经营意识,加强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道歉并不能挽回受损股东的损失。该委员会的门票正式发行后,来自全国各地的中小投资者纷纷起诉该公司捍卫自己的权利。《投资快报》记者从几位维权律师处了解到,一些在早期阶段就提出索赔的投资者已经通过和解获得了赔偿。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股东对申克股份的维权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之前,距现在不到一年。
维权律师表示,在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间买入、在2016年9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如果投资者的交易日符合上述索赔范围,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账户信息表和对账单。值得注意的是,对账的起止时间或统计区间或查询时间段必须标记为: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30日,包括此期间的单只股票或多只股票,具体视证券公司制度而定;如果对账期间不能显示,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果有多个账户有交易记录,每个账户的对账单应按照上述时间分别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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