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相关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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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违反有关烟花爆竹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教唆、欺骗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首次违反治安管理,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不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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