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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高空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

来源:贵阳晚报作者:郑国林更新时间:2020-07-09 15:3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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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处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依法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16项具体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高空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高空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发生的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的重要性。抛物和坠物的社会危害性应做到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高空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空抛物体和高空空坠物体,两者在责任人的主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区别,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责任方面也应区别对待。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充分利用刑法的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线者,根据具体情况,对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采用危险方法处罚,对具体情况应从重处罚;如果高度空坠物构成犯罪,也应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全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地发现和确定直接侵权人,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追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瞒、毁灭、伪造或者拒绝提供相应证据,致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高空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把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讼源头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推动和帮助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工作措施,形成有效的合力,共同防范和减少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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