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煤炭去产能国资损失处理通知明确 去产能企业国资损失要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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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月22日电记者董必娟报道:财政部和国资委22日发布通知,明确了钢铁和煤炭行业解决产能过剩国有资产处置损失的相关财务处理问题。
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解决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意见》,在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和SASAC已验收的产能转移项目过程中,因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处置而造成的各种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
《通知》要求被撤销产能的企业应及时确认和处理撤销产能过程中的资产损失,确保账目与事实相符。亏损企业继续经营的,资产损失按当期损益处理。因企业重组、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导致企业重组而发生的资产损失。,须报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然后依次核销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通知中明确指出,如果企业倒闭或破产,应及时进行清算,资产损失应计入清算损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加强对被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确保被监管企业能够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如果亏损企业的资产损失对当前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考虑。
标题:钢铁煤炭去产能国资损失处理通知明确 去产能企业国资损失要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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