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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流行期间贵州省的价格垄断原则

来源:贵阳晚报作者:郑国林更新时间:2020-07-08 06:19: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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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贵州省的价格原则

《关于印发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价格上涨违法行为认定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预防和控制疫情期间,经营者必须销售与预防和控制疫情有关的口罩、消毒剂、药品等商品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日用品。定价时,我们必须遵循两个原则:

COVID-19流行期间贵州省的价格垄断原则

首先,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以1月25日为时间节点,上述五类库存商品的原价为1月25日前的商品销售价格,1月25日后(含当日)的销售价格不应超过原价。

COVID-19流行期间贵州省的价格垄断原则

第二,如果上述五类新商品的购买价格发生变化,导致销售价格发生变化,则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

经营者违反上述两项,地方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可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二、因地制宜地严厉打击价格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

此外,在防疫期间,对相关商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本通知进行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35%的差价率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并公开揭露了一些典型的违法案件,这造成了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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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州省发布通知打击涨价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失业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价格上涨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构成价格上涨行为的价格上涨幅度,严厉打击编造和传播价格上涨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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