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重点转向“管人、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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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婷婷编辑陈郁
保险业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延伸到中介领域,相关监管配套政策已经出台。《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关于保险经纪人和评估机构的新规定已向业内发布,新一轮监管风暴已在保险中介市场袭来。
通过比较,记者发现新规定加强了对投资者的管理,加强了对股东和合伙人的负面名单形式的审查,对股东的投资能力和合伙人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与此同时,面对市场体系中巨大的保险中介市场,新规定已经从强调对机构和审批的管理转向注重对人和行为的管理。
加强资金监管,列出负面准入清单
记者了解到,《保险经纪人监管条例》和《保险公估人监管条例》已于1月17日审议通过,并于2月初下发至保险中介机构。上述两个文件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为中介机构设定了资本进入门槛。经纪人条例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例如,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地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根据评估师的规定,国家机构的流动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地区机构的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新法规还加强了资本监管。例如,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必须缴纳实缴货币资金,这是他们自己的、真实的、合法的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保险公估公司营运资金的托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分析师认为,这将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并巩固公司的运营基础。此前,保险中介机构将大额存款作为交换条件,要求银行向股东放贷,而股东则利用贷款进一步增加资本,以满足监管机构对资本的要求。新规的出台将防止这种违法行为在保险中介市场进一步蔓延。
在界定进入门槛的同时,新规定还以负面名单的形式加强了对股东和合伙人的审查,例如,禁止过去五年中因严重不诚实而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组织和其他机构中有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进入。
引入执业注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新规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应管理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信息,及时登记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授权范围,接受处罚并终止聘用关系,以确保执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网上保险经纪业务,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规定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和佣金的具体事项。
同时,新规定列举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相关禁止行为,包括: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或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事实上,中介市场仍然有很多监管制度。除了对经纪人和评估员的监管要求外,中国保监会还计划对保险代理公司发布相关规定。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司副巡视员史强表示,制定这些规定,是实现从过去“管理机构、审批设立”向未来“管理人、管理行为”转变的需要。这是保险中介发展和监管的顶层设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上述新规定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了保险公估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制度和规定,有利于规范保险公估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新规体现了严格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思想。例如,将对保险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并将提高罚款项目的精细化和罚款的力度。
标题:保险中介监管重点转向“管人、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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