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的劳动关系指引(原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妥善处理防疫期间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尽快复工,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贵阳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维护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1.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将推迟到医疗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2.如果一个企业由于流行病的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要裁员或减少员工。
3.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第二,保障企业员工的工资和福利
1.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治疗和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员工将根据医疗期间的相关规定获得病假工资。
2.企业关闭期间的工资支付
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如下:一级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关山湖区、清镇市)为1790元/月;二等区(开阳县)1670元/月;三类地区(修文县和西丰县)为1570元/月。
企业停止生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即生活费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级区(云岩区、南明区、武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关山湖区、清镇市)为1074元/月;二等区(开阳县)为1002元/月;三类地区(修文县和西丰县)为942元/月。
3.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法定假日(1月25日至27日)期间,因防疫工作不能休假的员工,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春节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应对因防疫控制不能休假的员工先安排补休。如果他们不能安排补假,他们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4.企业推迟复工生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期恢复本省企业工作和生产的通知》要求,延期恢复工作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企业工资支付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受延期复工令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三、灵活处理防疫期间的劳动和就业
1.鼓励再就业前协商解决就业问题
对于那些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到达或企业不能开始生产的员工,企业应主动与员工沟通,合格的企业可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己的福利假和其他种类的假期。
企业工会应积极动员职工和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集中,鼓励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实施灵活就业措施,并通过错上下班和灵活上下班的方式,咨询员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企业在保证职工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办公室电话:0851-8812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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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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