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税收支持政策全部下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完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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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三项税收扶持政策已全部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解读和完善
新华社记者于琼元与韩杰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在现有不分国家(地区)的抵免办法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了不分国家(地区)的综合抵免办法,并适当扩大抵免水平,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利用外资的结合。
据财政部税务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这项政策是其中之一,另外两项政策也是如此。一是将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伸至全国。第二,外国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直接投资不征收预扣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文件。
财政部税务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政策允许境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范围内抵扣其应纳税额,具体采用国家抵免法,中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水平不能超过三级。
这位官员表示,目前的外国所得税抵免政策在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国家“一带一路”的实施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不断增加,现行的次国家信用法律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信贷额度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些税收抵免无法进行。目前信用等级不超过三级,难以满足企业海外投资组织结构相对复杂的实际需要,导致部分企业海外投资最终经营主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信用。
通知给予纳税人选择综合授信方式或次国家授信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收益的选择权,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综合授信法的实施可以统一计算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收抵免,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收入的整体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通知还规定,当企业选择使用不同于上一年度的抵免法计算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剩余年限内,继续结转新选择的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的抵免额。
“一般来说,信贷水平越高,消除双重征税就越彻底。然而,随着信贷水平的提高,纳税人的计算更加复杂,税务机关将面临更大的征管压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水平的提高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纳税人的合规性和税收管理水平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实行统一的五级信用可以使信用更加充分,在税收征管运行中也有相应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三项税收政策实施时间的一致性,通知规定该政策也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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