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严厉打击防疫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清单)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社会秩序和整体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近日发出通知,将严厉打击下列涉疫犯罪行为:
一、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届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拒绝提供或者隐瞒疫区的旅行和密切接触史,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
二、拒绝或阻挠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如防疫、检疫、强制隔离、体检、现场检查、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关闭医院等防控措施。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1.殴打、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开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3.撕毁防护用品,向医务人员吐痰;
4.拒绝接受医疗卫生机构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的检疫、隔离和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病人尸体的;
5.强迫或者故意损毁、侵占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产,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闹事,非法停放尸体,设立私人灵堂,造成混乱,影响防疫工作正常进行的;
6.非法携带强智、姚、管制器材或者爆炸、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7 .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4.在防疫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产品和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和防护服等医疗设备,或者销售已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
五、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囤积、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关系民生的物品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
6.在防疫期间,抢劫、抢劫、盗窃、侵占、挪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防疫和安全物资的;利用疫情进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利用新冠状病毒流行,制造和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
八、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组织或者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九、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后拒不改正,导致大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的。
十、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疑似患者延误诊疗,或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和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二、在防疫和控制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路、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
十三、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四、在防疫和控制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信息传递、交通、物质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5.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截留或者非法占用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资金和物资,或者挪用上述资金和物资自用的;挪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救灾、特殊护理和救济的资金和物资。
十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流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七、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温馨提示]
搜索/扫描下面的二维码,注意【贵阳新闻网】的公开号码,在聊天框中发送【肺炎】,查看新型冠状病毒的最新数据,以及贵州/贵阳COVID-19疫情的控制措施,包括教育、交通、人事管理等。;你可以知道面具和防护设备的信息,个人防护指南和其他科学知识。
心灵鸡汤:
标题:贵州省严厉打击防疫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清单)
地址:http://www.5zgl.com/gyyw/1315.html
免责声明:贵阳晚报为全球用户24小时提供全面及时的贵阳地区焦点资讯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人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