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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

来源:贵阳晚报作者:郑国林更新时间:2023-05-09 11:05: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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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贵州省旅游业持续、优质发展,根据《价格法》、《旅游法》、《贵州省旅游条例》, 《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价格[2018]9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进一步规范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的价格管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

一是对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进行分类分级

(一)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景区是否使用公共资源进行建设,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国家公共资源。、景区门票、景区交通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未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和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形成完全市场竞争的,以市场调节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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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管理的国有风景名胜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

实施分级管理。重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和相关服务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其他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和相关服务由市人民政府授权,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和相关服务由县人民政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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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管理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的价格,已经授权管理的不得重复授权。

省发改委管理的景区包括黄果树景区、荔波大七小拱门景区、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织金洞地质公园、马岭河峡谷景区和赤水景区(四东沟景区)。雷公山国家森林公园由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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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的价格体系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应体现公益性,并按照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适当体现景区价值的原则进行审批,实行分类定价。

1 .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应充分考虑旅游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和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以补偿合理的经营成本,维持整体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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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当免费开放。如果他们暂时不具备免费开放的条件,他们的票价应由低水平批准。已经免费开放的门票不允许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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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和爱情

民族主义教育基地应该免费向公众开放。

(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价格和配套停车场服务费应当按照合理成本补偿、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3)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内,根据旅游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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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季节性强的景区,淡季和旺季的票价可分别制定,以引导客流均衡分布。旺季从3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淡季从12月1日开始至次年2月底。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的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确定。各级价格部门要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加强价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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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和景区价格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1.严格执行定价程序。政府指导价管理下的国有景区门票和景区交通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照《政府定价行为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的规定履行价格调整程序,进行成本监督检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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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国有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和交通服务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景区经营者应当在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试行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试行情况制定正式价格。为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简单程序。景区免费开放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履行其他定价程序。已经停业的,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关价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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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国有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服务价格,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程序进行定价工作。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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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区资质材料,包括国家和省文化、旅游、自然资源、林业、宗教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资质、经旅游部门审核的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的书面意见、经营风景名胜区所需的资质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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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景区基本情况,包括景区投资、经营和管理情况,以及经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现行票价、拟定票价、价格调整金额和幅度、拟定票价的依据和理由,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分析;

(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3.国有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旅游、自然资源、林业、文物、宗教等部门规定的等级标准,确定合理的门票比价关系。原则上,较低等级的景区门票价格应低于较高等级的同类景区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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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方便当地居民休闲健身,城市和郊区的景点可以提供月票、季票、年票、包票等优惠票。票价由景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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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级物价部门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调整周期和调整范围。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频率、范围和引入时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向上级物价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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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有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特殊景点需要实施重点保护开放的,可以单独设置门票。与景区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活动、演出)需要收费的,景区应当将服务价格及相关信息报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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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景区价格行为

1.严格执行价格标签制度。各景区应公布门票价格、旅游服务内容(包括优惠门票价格、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以及单独收取的服务价格,并举报投诉12315等。;对于有出入证和联票的景区,其价格和旅游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门票和联票的价格应低于个人票价格的总和。门票、联票和临时票不得强行购买。门票、旅游服务和保险不得捆绑销售,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增加或收取,以保护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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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国有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

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价格主管部门。

3 .景区不得区分本地游客和外国游客设定两种票价。

4.景区核心景区(项目)因故暂停的,应当向公众开放

显示和减少费用。

第四,严格执行景区优惠价格政策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1.儿童(14岁以下)、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免费入场,8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身份证免费入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证明、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学员证和士兵证)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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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下列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生凭学生证可获半价优待,14岁(含14岁)至18岁(含18岁)的未成年人凭学生证可获半价优待。港、澳、台及其他入境游客凭有效身份证明如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大陆旅行证或学生证可享受同等票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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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收费景点(点),为全日制大、中、小型

学生集体参观是免费的。

4.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持有有效证件(如佛教、道教信徒的居留证件、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证件(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工作人员)的宗教工作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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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进入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开展宗教工作,以及无票前往宗教活动场所,但在景区内提供索道、观光巴士等服务的费用除外。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交通服务价格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身高超过1.5米的成人和儿童购买全票;

2.身高不足1.2米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

3.身高1.2-1.5米的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购买半票。

(三)鼓励市场调节价景区给予老年人、学生、未成年人、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等优惠待遇具体优惠幅度和优惠方式由景区自行确定,并在景区售票窗口等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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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V.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价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景区收支的监管,定期开展价格评估。

国有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风景名胜区游客数量变化、经营成本变化和收支结余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票价及相关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控,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票价。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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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引导景区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指导下建立景区目录,实行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年度报告和动态调整制度。各市县物价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制定或调整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定期编制由省政府指导的景区门票和交通服务价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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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不断加强对景区门票和旅游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提价、捆绑销售变相提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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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规范旅游点门票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9]135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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