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贵阳市区县标准)
一是2020年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对于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如下:一级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关山湖区、清镇市)为1790元/月;二等区(开阳县)1670元/月;三类地区(修文县和西丰县)为1570元/月。
企业停止生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即生活费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级区(云岩区、南明区、武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关山湖区、清镇市)为1074元/月;二等区(开阳县)为1002元/月;三类地区(修文县和西丰县)为94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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